山西省医师协会章程(修订草案)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会的名称:山西省医师协会。英文译名:Shanxi Medical Doctor Association,缩写:SXMDA。
第二条 本会的性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医师法》成立,是由山西省内执业医师、执业助理医师及相关医务人员,医疗、预防、保健、科研、医学教育、医药等单位以及与医师活动相关的社会团体自愿结成的全省性、行业性、非营利性社会组织。
第三条 本会的宗旨: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弘扬爱国主义精神,遵守社会道德风尚。围绕“服务、协调、自律、维权、监督、管理”,依法、民主办会,维护医师合法权益,致力于提高医师队伍的业务水平和医德水平,弘扬“敬佑生命、救死扶伤,甘于奉献、大爱无疆”的职业精神,为保护和增进全省人民健康、建设健康山西提供服务。
第四条 本会坚持中国共产党的全面领导,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的规定,设立党组织,开展党的活动,为党组织的活动提供必要条件。
第五条 本会接受行业管理部门山西省卫生健康委员会的业务指导,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山西省民政厅的监督与管理。
第六条 本会的住所在山西省太原市杏花岭区东华门23号。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七条 本会的业务范围:
(一)团结和组织广大医师学习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医师法》等卫生法律法规,提高医师的法律水平;
(二)依法维护医师在执业活动中的合法权益,尊重和保护医师的处方、诊断和治疗权利,保障医师在执业活动中人格尊严、人身安全不受侵犯;
(三)加强行业自律,规范医师执业行为;协助行业管理部门制定医师执业标准和行为规范,建立医师培训、定期考核、技术审核体系;经政府有关部门批准或委托,审查医师执业资格、监督检查医生执业情况;开展医学人文教育,对违反医师执业规则和职业道德的会员予以惩戒;
(四)根据医师终身医学教育的客观要求,开展执业医师继续医学教育工作,组织医师学术交流、业务培训等活动,提高医师的业务水平和医德水平;
(五)关心和帮助基层医生,开展医疗扶持工作,促进基本医疗卫生服务均衡发展;
(六)开展医学科普宣传教育,推广医学科普知识,反对和批判封建迷信、伪科学;
(七)开展业务咨询服务,介绍推广医药新理论、新知识、新技术、新方法,促进医学科学技术成果转化和普及;
(八)开展国际和港澳台地区的医学交流与合作,学习借鉴先进的医师行业管理经验和医疗服务经验;
(九)配合中国医师协会推荐我省中国医师奖候选人;
(十)开展调查研究,针对医师队伍的发展现状和诉求,向政府提出行业发展意见和建议;
(十一)搭建医师与政府、人民群众沟通的平台,促进医师与社会各界的交流和联系,营造和构建和谐有序的医疗秩序和医疗环境;
(十二)设立医学发展促进基金,用于医师培训、进修、疗养,以及学科建设和医学技术交流等;
(十三)承办政府有关部门委托的工作以及与本会宗旨有关的事宜。
业务范围中属于法律法规等规定须经批准的事项,经批准后开展。
第三章 会 员
第八条 本会设个人会员和单位会员,其中以个人会员为主。
第九条 申请加入本会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本会章程;
(二)有加入本会的意愿;
(三)在本会行业领域内具有一定的影响;
(四)申请个人会员须为经注册为医疗卫生机构中执业的执业医师、执业助理医师等医务人员,或医药学界专家、卫生健康行政管理人员;
(五)申请单位会员须为医疗卫生机构,或医药科研教育、医药生产营销等相关企事业单位,或与医师相关的社会团体。
第十条 会员入会程序: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经本会审核批准;
(三)由本会颁发会员证书(电子证书)。
第十一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本会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会的活动;
(三)优先获得本会提供的服务;
(四)对本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 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二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本会章程;
(二)执行本会决议;
(三)自觉遵守《中国医师宣言》《中国医师道德准则》和医师职业道德,维护本会的合法权益和声誉;
(四) 完成本会交办的工作;
(五)按期交纳会费;
(六)向本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第十三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会,并交回会员证。会员如果一年未交纳会费或不参加本会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予以公示并办理注销手续。
第十四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的产生、罢免
第十五条 本会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
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监事;
(三)审议和通过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制定和修改会费标准;
(五)决定协会终止事宜;
(六)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六条 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1/2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七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届五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请行业管理部门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第十八条 理事会由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会员代表大会闭幕后领导本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理事人数一般不超过会员代表人数的1/3。
第十九条 理事会的职权:
(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和常务理事;
(三)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四)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决定会员的除名;
(六)决定办事机构、分支机构等的设立、变更和终止;
(七)领导本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八)制定协会基本管理制度;
(九)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二十条 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1/2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一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特殊情况下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二条 本会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常务理事一般不超过理事人数的1/3。
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十九条一、三、五、六、七、八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
第二十三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常务理事因特殊原因不能出席会议时可书面委托其他常务理事代为行使权利。
第二十四条 常务理事会一般每年召开一次会议,根据工作需要可采用通讯等方式召开。
第二十五条 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监事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中国共产党领导,拥护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坚决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具备良好的政治素质;
(二)遵纪守法,勤勉尽职,个人社会信用记录良好;
(三)具备相应的专业知识、经验和能力,熟悉行业情况;在本行业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四)身体健康,能正常履职,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秘书长为专职;
(五)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六)能够忠实、勤勉履行职责,维护本会和会员的合法权益;
(七)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未被确认为失信被执行人;
(八)无法律、法规、国家有关规定不得担任的其他情形。
会长、秘书长不兼任其他社团的会长、秘书长,会长和秘书长不得由同一人兼任,并不得来自于同一单位会员。
第二十六条 本届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每届任期五年,最长不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代表大会2/3以上会员代表表决通过,报行业管理部门同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七条 本会会长是协会的法定代表人,如因特殊情况需由副会长或秘书长担任法定代表人,应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担任。
本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八条 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及常务理事会;
(二)召集和主持会长办公会;
(三)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及常务理事会决议的执行情况;
(四)决定会员的吸收;
(五)决定副秘书长、内设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六)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和各项管理规定;
(七)制定协会一般管理制度;
(八)制定本会发展规划,部署和总结年度工作;
(九)其他应由会长行使的职权。
第二十九条 副会长协助会长开展相关工作。
第三十条 本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管理机构和分支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聘任或解聘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主要负责人,提交会长办公会决定;
(四)提名办事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报会长办公会决定;
(五)组织起草内部管理制度、协会重要文稿;
(六)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三十一条 副秘书长协助秘书长开展相关工作。
第五章 监事会
第三十二条 本会设监事会,由3名监事组成。监事会由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监事任期与理事任期相同,期满可以连选连任,协会负责人、理事、财务人员不得兼任监事。监事长从监事中选举产生,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最多可连任两届。
第三十三条 监事行使以下职权:
(一)列席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会议,确认参会人员资格,监督会员代表大会和理事会的选举、罢免程序;
(二)列席理事会并对决议事项提出质询或建议;
(三)监督理事会遵守法律和章程的情况。对负责人、理事、财务人员损害本会利益的行为,及时予以纠正,必要时向会员代表大会或政府相关部门报告。
监事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本会章程,接受会员代表大会领导,切实履行职责。
(四)检查本会财务和会计资料,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监事会的工作并提出建议,必要时向登记管理机关以及税务、会计主管部门反映情况;
(五)监事(会)有权提出召开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协调有关事项表决议案,依法依章、公平公正协调处理内部矛盾,并维护当事人申辩权利。
第三十四条 监事长职责:
(一)领导监事会开展工作;
(二)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
(三)签署监事会文件;
(四)监督、检查监事(会)工作。
第三十五条 监事长因故不履行职责时,由监事长或会长指定一名监事代行监事长职责。
第六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三十六条 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捐赠;
(三)政府资助;
(四)在本章程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和提供服务的收入;
(五)开展政府所委托工作的服务收入;
(六)利息;
(七)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七条 本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本会开展表彰等活动,不收取任何费用。
第三十八条 本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九条 本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四十条 本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四十一条 本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四十二条 本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财务审计。
第四十三条 本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四十四条 本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等执行。
第七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四十五条 对本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四十六条 修改后的章程须在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15日内,经行业管理部门同意,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八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七条 本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四十八条 本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行业管理部门审查同意。
第四十九条 本会终止前,须在行业管理部门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得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五十条 本会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五十一条 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行业管理部门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九章 附 则
第五十二条 本章程经2025年6月23日第四次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五十三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于本会理事会。
第五十四条 本章程自山西省卫生健康委员会审查同意、山西省民政厅社会组织管理局核准之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