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医师协会会员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会员发展、管理和服务,发挥会员在协会建设中的作用,根据《山西省医师协会章程》(以下简称《章程》),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会会员分为个人会员、单位会员。
第三条 凡在本省境内经卫生健康行政部门批准注册的医疗、预防、保健等机构服务,并取得执业医师资格或执业助理医师资格的医师,以及其他卫生行政管理人员、医务人员和医药学界学会、协会工作者,相关企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拥护本会章程,支持本会工作,均可申请加入本会成为个人会员。
凡我省境内的医疗、预防、保健、科研、医学教育机构,医药企业等相关机构,相关社会团体均可申请加入本会成为单位会员。
第四条 符合个人会员条件并自愿入会的填写《山西省医师协会个人会员申请登记表》,经本会审核批准后,颁发个人会员证书。
符合单位会员条件并自愿入会的填写《山西省医师协会单位会员申请登记表》,经本会审核批准后,颁发单位会员证书。
第五条个人会员应当加入本会的一个分支机构,参加其活动。
第六条 个人会员、单位会员信息发生变化后,应在变化后的30个工作日内完成变更登记。
第七条 个人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有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有权对协会的工作提出批评、建议和监督;
(三)优先参加本会组织的继续教育培训、学术活动等各项活动,优先推荐参加中国医师协会的各类组织和各项活动;
(四)有权参加“中国医师奖”“优秀医师”的评选;
(五)优先享有协会提供的法律援助、生活救助和执业帮助等;
(六)免费登陆山西省医师协会网,获得有关信息、资料。
第八条 单位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组织参加协会组织的各项活动;
(二)以协会名义举办国内外学术会议和培训班,或与协会合作开展活动;
(三)承办协会主办的刊物;
(四)获得协会提供的法律维权服务;
(五)在本会网站刊登其相关信息;
(六)参与本会承担的政府委托的工作。
(七)对协会的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
第九条 会员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协会章程;
(二)执行协会决议;
(三)参与协会活动,完成协会委托的工作;
(四)接受协会的监督和检查;
(五)按期交纳会费。
第十条 建立会员档案,统一会员编码,每位个人会员有独立的唯一认证编码,身份证号为认证编码。
第十一条会员有退会的自由,退会时应当办理退会手续,交回会员证书。
第十二条个人会员调离本省后应当办理会员注销手续。自然减员的个人会员由所在分支机构报告办理注销手续。
第十三条 单位会员应设联络员,分支机构应当设总干事,负责其与本会的联系,更新会员和分支机构的信息,及时上传其相关信息,更新其在本会网站的信息,反映会员的意见与要求,督促收缴会费。
第十四条 会员应当主动缴纳会费,无正当理由一年以上不缴纳会费的视其为主动退会,予以注销。
第十五条 凡触犯刑律和严重违反本会章程、决议及危害协会声誉者,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取消其会籍,并收回会员证书。
第十六条本办法由山西省医师协会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 本办法于理事会通过公布后实施,原《山西省医师协会会员管理办法》即行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