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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医师协会章程

时间:2021-01-20 16:40:40网站编辑: 


山西省医师协会章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会名称为山西省医师协会,英文名称为Shanxi Medical Doctor Association(SXMDA)

第二条 本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成立,是由执业医师和执业助理医师,医疗、预防、保健、科研、医学教育等单位以及与医师相关的社会团体自愿组成的全省性、行业性、非营利性社会组织。

第三条 本会宗旨为 “服务、协调、自律、维权、监督、管理”。本会遵守国家宪法、法律、法规及国家政策,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遵守社会道德风尚,依法、民主办会,致力于医师队伍建设和管理,维护医师合法权益,团结和组织全省医师弘扬“敬佑生命、救死扶伤,甘于奉献、大爱无疆”的职业精神,提高医师医疗服务能力和医德水平,为保护和增进人民健康,建设健康山西、促进经济社会发展提供服务。

第四条 本会坚持中国共产党的全面领导,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的规定,设立党组织,开展党的活动,为党组织的活动提供必要条件。

第五条 本会接受行业管理部门山西省卫生健康委员会的业务指导,接受山西省民政厅社会组织管理局的监督管理,同时接受中国医师协会的业务指导。

第六条 本会住所设在山西省太原市漪汾街18号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七条 本会的业务范围:

(一)组织医师学习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等卫生法律法规,加强医师队伍建设,提高医师的职业道德和业务素质;

(二)加强行业自律,开展医师守法和医学人文教育,规范医师执业行为;

(三)依法尊重和保护医师执业活动中的合法权益,保障医师人格尊严、人身安全不受侵犯;

(四)组织开展多种形式的医师相关领域学术交流等专业技术培训和学术活动,提升医师专业技术水平和医疗服务能力;

(五)受政府及相关部门委托建立医师培训、考核、考试体系,制定医师执业标准,依法开展医师定期考核工作,监督检查医师执业状况,开展全科医师、专科医师、中医医师和中西医结合医师、口腔医师、公共卫生医师等的继续医学教育工作;

(六)关心和帮助乡村医生和社区医生,提高乡村医生和社区医生的服务能力和服务水平,提高基层预防、治疗和健康管理水平;

(七)开展医学科普宣传教育,推广医学科普知识,反对和批判封建迷信、伪科学;

(八)开展业务咨询服务,兴办为会员服务的机构。介绍推广医药新理论、新知识、新技术、新方法,编辑出版报纸刊物,促进医学科学技术成果的转化和普及;

(九)开展国内外医学学术交流与合作,学习借鉴先进的医师行业管理经验,提升医师队伍的整体水平;

(十)依照有关规定,经批准开展对全省卫生健康事业作出突出贡献的医师、协会先进集体、先进个人的评选表彰奖励。推荐优秀医师;

(十一)注重医师队伍的文化建设,关心支持医师开展文化活动;

(十二)开展庆祝中国医师节系列活动,提升医师执业荣誉感、责任感、使命感,营造全社会尊医重卫的良好社会氛围;

(十三)开展行业调查研究,针对医师队伍的发展现状和要求,向政府及有关部门反映行业、会员诉求,提出行业发展意见和建议;

(十四)搭建医师与政府、公众沟通的平台,促进医师与社会各界的交流和联系,构建和谐有序的医疗秩序和医疗环境;

(十五)设立医学发展促进基金,用于医师培训、进修、疗养,学科建设和医学技术交流等;

(十六)承办政府有关部门委托的工作以及开展与本会宗旨有关的其它工作。

 

第三章  会 员

第八条 本会设个人会员和单位会员,其中以个人会员为主。

第九条 申请加入本会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本会章程;

(二)自愿申请加入本会并履行会员义务;

(三)凡在我省境内经卫生健康行政部门批准注册的医疗、预防、教学科研和保健等机构中服务并取得执业医师资格或执业助理医师资格的医师,经申请均可成为本会个人会员;社区医生和乡村医生以及卫生健康行政管理人员,医药界学会、协会工作者,相关单位工作人员,也可申请为本会个人会员;

(四)医疗、预防、保健、科研、医学教育、医药等单位以及市级医师协会等机构和团体可申请本会单位会员

第十条 会员入会程序: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本会审核批准;

(三)由本会颁发会员证书或电子证书。

第十一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有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优先参加本会组织或举办的各种活动;

(三)优先享受本会提供的有关服务;

(四)优先获得本会提供的有关信息资料;

(五)有权对本会的工作进行监督,提出批评和建议;

(六)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二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本会章程;

(二)执行本会决议;

(三)遵守医师的职业道德,遵守本会的行业规范和准则,维护本会的合法权益和声誉;

(四)积极参与本会工作和活动,完成本会委托的工作;

(五)接受本会的监督管理和自律检查;

(六)按期交纳会费。

第十三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会,并交回会员证。会员一年未交纳会费或不参加本会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办理退会手续。

第十四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的产生、罢免

第十五条 本会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监事;

(三)审议和批准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工作报告;

(四)制定和修改会费标准;

(五)讨论和决定工作方针和任务;

(六)决定协会终止事宜;

(七)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六条 会员代表大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七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届五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行业管理部门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第十八条 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会员代表大会闭幕后领导本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理事人数不少于会员代表人数的1/3。

第十九条 理事会的职权:

(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决议,负责领导组织本会工作;

(二)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和常务理事;

(三)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四)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报告会员入会和退会情况;

(六)决定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等的设立、变更和注销;

(七)领导本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八)制定协会重大管理制度;

(九)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二十条 召开理事会会议,会长或召集人需提前5日通知全体理事、监事。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1/2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如有1/3理事提议,必须召开理事会会议。会长不能召集,提议理事可推选召集人。

    第二十一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特殊情况下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二条 本会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十九条一、三、四、五、六、七、八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

第二十三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常务理事因特殊原因不能出席会议时可书面委托其他常务理事代为行使权利。

第二十四条 常务理事会每年召开一次会议,根据工作需要,特殊情况下可采用通讯等方式召开。

第二十五条 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坚持中国共产党领导,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引、拥护“两个维护”,坚决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

(二)在本行业领域内有较大影响;具备相应的专业知识、经验和能力,熟悉行业情况;

(三)遵纪守法,勤勉尽职,个人社会信用记录良好;

(四)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秘书长为专职;

(五)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六)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的;

(七)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六条 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每届任期五年,最长不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代表大会2/3以上会员代表表决通过,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七条 本会的会长是协会的法定代表人,如因特殊情况需由副会长或秘书长担任法定代表人,应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担任。

    第二十 本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 担任法定代表人的负责人被罢免或卸任后,不再履行本会法定代表人的职权,原法定代表人不予配合办理法人变更登记的,可根据理事会同意变更的决议,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变更登记。

三十 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及常务理事会;

(二)召集和主持会长办公会;

(三)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及常务理事会决议的执行情况;

(四)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和各项管理规定;

(五)制定本会发展规划,安排年度工作计划。

第三十 本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组织、领导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建议聘任或解聘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主要负责人,提交会长办公会审定;

(四)负责组织制定业务活动计划,内部管理制度;

()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五章  监事会

第三十 本会设监事会,监事会为3人,推选一名监事长。监事会由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监事任期与理事任期相同,期满可以连选连任,协会负责人、理事、财务管理人员不得兼任监事。

第三十 监事行使以下职权:

(一)列席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会议,确认参会人员资格,监督会员代表大会和理事会的选举、罢免程序;

(二)列席理事会并对决议事项提出质询或建议;

(三)监督理事会遵守法律和章程的情况。对负责人、理事、财务管理人员损害本会利益的行为,及时予以纠正,必要时向会员代表大会或政府相关部门报告。

监事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本会章程,接受会员代表大会领导,切实履行职责。

(四)检查本会财务和会计资料,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监事会的工作并提出建议,必要时向登记管理机关以及税务、会计主管部门反映情况;

(五)监事(会)有权提出召开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协调有关事项表决议案,依法依章、公平公正协调处理内部矛盾,并维护当事人申辩权利。

第三十 监事长职责:

(一)领导监事会开展工作;

(二)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

(三)签署监事会文件;

(四)监督、检查监事(会)工作。

第三十 监事长因故不履行职责时,由监事长指定一名监事代行监事长职责。

 

第六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三十 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国内外企事业单位、商业、社会团体和个人捐赠或合作;

(三)政府拨款;

(四)在本章程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服务、咨询等收入;

(五)开展政府所委托工作的服务收入;

(六)利息;

(七)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 本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第三十 本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 本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四十  本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四十  本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四十  本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财务审计。

第四十  本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四十  本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七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四十 对本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四十 修改后的章程须在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15日内,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八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 本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四十 本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上级主管部门审查同意。

第四十 本会终止前,须在山西省卫生健康委员会和山西省民政厅社会组织管理局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得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五十 本会经山西省民政厅社会组织管理局办理注销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五十 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山西省卫生健康委员会和山西省民政厅社会组织管理局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九章  附 则

第五十 本章程经2020年9月27日第三次会员代表大会通过。

第五十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于本会理事会。

第五十 本章程自山西省卫生健康委员会审查同意并报山西省民政厅社会组织管理局核准之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