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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医师协会章程

时间:2026-08-20 17:06:15 网站编辑: 浏览量:259

山西省医师协会章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山西省医师协会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医师法》成立,由山西省内执业医师、执业助理医师及相关医务人员,医疗、预防、保健、科研、医学教育、医药等单位以及与医师活动相关的社会团体自愿结成的全省性、行业性、非营利性社会团体。

本会英文译名:Shanxi Medical Doctor Association,缩写:SXMDA。

本会会员分布和活动地域为山西省

第二条 本会的宗旨: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弘扬爱国主义精神,遵守社会道德风尚自觉加强诚信自律建设。围绕“服务、协调、自律、维权、监督、管理”,依法、民主办会,维护医师合法权益,致力于提高医师队伍的业务水平和医德水平,弘扬“敬佑生命、救死扶伤,甘于奉献、大爱无疆”的职业精神,为保护和增进全省人民健康、建设健康山西提供服务。

第三条 本会坚持中国共产党的全面领导,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的规定,设立中国共产组织,开展党的活动,为党组织的活动提供必要条件。

本会登记管理机关山西省民政厅行业管理部门山西省卫生健康委员会本会党的工作接受山西省委社会工作部的统一领导。本会接受省民政厅的监督管理与行业管理部门的业务指导和行业监管。

第四条 本会负责人包括会长副会长、秘书长。

第五条 本会的住所在山西省太原市杏花岭区东华门23号。

第二章  业务范围

 本会的业务范围:

(一)团结和组织广大医师学习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医师法》等卫生法律法规,提高医师的法律水平;

(二)依法维护医师在执业活动中的合法权益,尊重和保护医师的处方、诊断和治疗权利,保障医师在执业活动中人格尊严、人身安全不受侵犯;

(三)加强行业自律,规范医师执业行为;协助行业管理部门制定医师执业标准和行为规范,建立医师培训、定期考核、技术审核体系;经政府有关部门批准或委托,审查医师执业资格、监督检查医生执业情况;开展医学人文教育,对违反医师执业规则和职业道德的会员予以惩戒;

(四)根据医师终身医学教育的客观要求,开展执业医师继续医学教育工作,组织医师学术交流、业务培训等活动,提高医师的业务水平和医德水平;

(五)关心和帮助基层医生,开展医疗扶持工作,促进基本医疗卫生服务均衡发展;

(六)开展医学科普宣传教育,推广医学科普知识,反对和批判封建迷信、伪科学;

(七)开展业务咨询服务,介绍推广医药新理论、新知识、新技术、新方法,促进医学科学技术成果转化和普及;

(八)开展国际和港澳台地区的医学交流与合作,学习借鉴先进的医师行业管理经验和医疗服务经验;

(九)配合中国医师协会做好我省中国医师奖候选人全国委员等推荐工作

(十)开展调查研究,针对医师队伍的发展现状和诉求,向政府提出行业发展意见和建议;

(十一)搭建医师与政府、人民群众沟通的平台,促进医师与社会各界的交流和联系,营造和构建和谐有序的医疗秩序和医疗环境;

(十二)设立医学发展促进基金,用于医师培训、进修、疗养,以及学科建设和医学技术交流等;

(十三)承办政府有关部门委托的工作以及与本会宗旨有关的事宜。

业务范围中属于法律法规等规定须经批准的事项,经批准后开展。

第三章  会 员

 本会的会员为个人会员和单位会员,其中以个人会员为主。

 拥护本会章程自愿申请加入本会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在本会行业领域内具有一定的影响;

)申请个人会员须为经注册为医疗卫生机构中执业的执业医师、执业助理医师等医务人员,或医药学界专家、卫生健康行政管理人员;

)申请单位会员须为医疗卫生机构,或医药科研教育、医药生产营销等相关企事业单位,或与医师相关的社会团体。

    本会不强制或者变相强制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加入本会。

 会员入会程序: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以及有关证明材料;

(二)经本会审核批准;

(三)由本会颁发会员证书(电子证书)。

第十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本会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会举办学术和培训等活动;

(三)优先获得本会提供的服务;

(四)对本会工作的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 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本会章程和各项规定

(二)执行本会决议;

(三)自觉遵守《中国医师宣言》《中国医师道德准则》和医师职业道德,维护本会的合法权益和声誉;

(四) 完成本会交办的工作;

(五)按规定交纳会费;

(六)向本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第十二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会。会员如果一年未按规定交纳会费或两年不按要求参加本会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予以公示并办理退会手续。

第十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十四条 会员因退会或被除名的,其在本会相应的职务、权利、义务自行终止。

第十五条 本会置备会员、理事、监事名册,对会员、理事、监事情况进行记载。会员、理事、监事情况发生变动的,应当及时修改名册。本会负责妥善保存会员、理事、监事相关档案,以及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监事会决议等原始记录。

第四章  组织机构

第一节 会员代表大会

第十 本会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职权: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决定本会的工作目标和发展规划等重大事项;

(三)制定和修改会员代表、理事、常务理事、负责人、监事产生办法,其中负责人产生办法报山西省委社会工作部备案;

(四)选举和罢免理事、监事;

)制定和修改会费标准;

)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审议监事会的工作报告;

(八)决定协会终止事宜;

)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 会员代表大会每届5年,每5年召开1次。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者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全体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提前或者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本会召开会员代表大会,须提前15 日将会议的议题通知会员代表。

换届的会员代表大会应当采用现场会议方式;其他会员代表大会可采用现场会议、视频会议、现场和视频会议相结合等方式。

第十八条 经理事会或者本会50%以上的会员代表提议,应当召开临时会员代表大会。

临时会员代表大会由会长主持。会长不主持或不能主持的,由提议的理事会或1/5以上会员代表推举本会一名负责人主持。

第十九条 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决议事项符合下列条件方能生效: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决定本会名称变更、终止,须经到会会员代表2/3以上投票表决通过;

(二)选举罢免理事,须经到会会员代表1/2以上投票通过;

(三)制定或修改会费标准,须经到会会员代表1/2以上无记名投票方式表决通过

)其他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1/2以上表决通过。

第二节 理事会

二十 理事会由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理事人数最多不得超过200人,且一般不超过会员代表的1/3。

第二十一条 理事的选举和罢免:

(一)理事会换届,应当在会员代表大会召开前2个月,由理事会提名,成立由理事代表、监事代表、党组织代表和会员代表组成的换届工作领导小组,负责换届选举工作;

(二)换届工作领导小组拟订换届方案,应在会员代表大会召开前2个月报省委社会工作部审核;换届或届中调整工作中酝酿提名负责人人选,应当充分听取本会党组织、行业管理部门等方面意见,主动与省委社会工作部沟通;负责人人选经省委社会工作部审核同意后,方可召开会议选举;

按照本章程规定,召开会员代表大会,选举和罢免理事;

(三)理事会在届中可以增补、罢免部分理事,最高不超过原理事总数的1/5。

二十二 理事的权利:

(一)理事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对本会工作情况、财务情况、重大事项的知情权、建议权和监督权;

(三)参与制定内部管理制度,提出意见建议;

(四)向会长或理事会提出召开临时会议的建议权。

第二十 理事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忠实履行职责、维护本会利益,并履行以下义务:

(一)出席理事会会议,执行理事会决议;

(二)在职责范围内行使权利,不越权;

(三)谨慎、认真、勤勉、独立行使被合法赋予的职权;

(四)接受监事(会)对其履行职责的合法监督和合理建议;

(五)不利用理事职权谋取不正当利益;

(六)不从事损害本会合法利益的活动;

(七)不得泄露在任职期间所获得的涉及本会的保密信息,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二十四条 理事会的职权:

(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本会负责人和常务理事决定聘任和解聘秘书长,审议法定代表人变更事项

(三)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负责换届选举工作

(四)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确定会员的除名;

(六)决定办事机构、分支机构等的设立、变更和终止;

(七)领导本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八)审议年度工作报告和工作计划;

(九)审议年度财务预算、决算;

(十)制定协会基本管理制度;

十一)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二十 理事会与会员代表大会任期相同,与会员代表大会同时换届

第二十六条 理事会会议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理事无正当理由2次不出席理事会会议,自动丧失理事资格。

第二十七条 常务理事由理事会采取无记名投票方式从理事中选举产生。负责人由理事会采取无记名投票方式从常务理事中选举产生。当选人员得票数不得低于到会理事的2/3。

罢免常务理事、负责人,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投票通过。

第二十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1次会议特殊情况下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除视频会议外,其他通讯形式会议不得决定负责人的调整事项。

二十九 经会长或1/5以上的理事提议,应当召开临时理事会会议。

会长不能主持临时理事会会议的,由提议召集人推举本会1名负责人主持会议。

第三节 常务理事会

三十 本会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由理事会从理事中选举产生一般不超过理事人数的1/3。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二十四条一、、六、七、八九、十、十一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

常务理事会与理事会任期相同,与理事会同时换届。

第三十一条 常务理事会会议须有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常务理事无正当理由2次不出席常务理事会会议,自动丧失常务理事资格。

三十二 常务理事会一般每年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三十三条 经会长或1/3以上的常务理事提议,应当召开临时常务理事会会议。

会长不能主持临时常务理事会会议的,由提议召集人推举本会1名负责人主持会议。

第四节 负责人

第三十四条 本会负责人包括会长1名,副会长16 名,秘书长1名。

本会负责人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中国共产党领导,拥护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坚决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具备良好的政治素质;

(二)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遵纪守法,勤勉尽职,个人社会信用记录良好;

(三)具备相应的专业知识、经验和能力,熟悉行业情况在本会业务领域有较大影响;

(四)身体健康,能正常履,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秘书长为专职;

(五)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六)能够忠实、勤勉履行职责,维护本会和会员的合法权益;

(七)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未被确认为失信被执行人;

(八)无法律、法规、国家有关规定不得担任的其他情形。

会长、秘书长不兼任其他社会团体的会长、秘书长,会长和秘书长不得由同一人兼任,并不得来自于同一单位的在职人员,但与本会签订劳动合同的除外。负责人之间不得存在近亲属关系,且不得为来自同一会员单位的在职人员。

  本届负责人任期与理事会相同连任不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行业管理部门(行业党委初审,并经省委社会工作部审核同意后,报登记管理机关备案

聘任的秘书长连任届次不受限制。

 本会秘书长为本会法定代表人。社会团体法定代表人一般应由会长担任,如因特殊情况需由副会长或秘书长担任,须由会长推荐、理事会同意,报行业管理部门(行业党委)初审,经省委社会工作部审核同意,并由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后,方可担任。

本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社会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三十七条 担任法定代表人的负责人被罢免或卸任的,本会应当在按程序决定新的法定代表人后20日内,向省委社会工作部报告,并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办理变更登记。

原任法定代表人不予配合办理法定代表人变更登记的,本会可根据有效的理事会同意变更的决议,由新的法定代表人签字,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变更登记。

三十八 会长履行下列职责

(一)召集和主持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

(二)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向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报告工作;

(四)召集和主持会长办公会;

)决定会员的吸收;

)决定副秘书长、内设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和各项管理规定;

)制定协会一般管理制度;

)制定本会发展规划,部署和总结年度工作;

)其他应由会长行使的职权。

三十九 副会长、秘书长协助会长开展工作。

第四十条 秘书长行使下列职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管理机构和分支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聘任或解聘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主要负责人,提交会长办公会审议

(四)决定办事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五)组织起草内部管理制度、协会重要文稿;

(六)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四十一条 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监事会会议应当制作会议纪要。形成决议的,发文确认。会议纪要、会议决议应当以适当方式向会员通报,备会员查询,并至少保存30年。

拟免职负责人的,应当在免职决议作出前20日向省委社会工作部报告;新选任负责人的,应当在选任决议作出后20日内向省委社会工作部报告。负责人发生变动的,应当在变动决议作出后30日内报登记管理机关备案。

理事、常务理事、负责人的变动情况应当及时向会员通报、备会员查询,并向社会公开。

第五  监事会

四十二 本会设监事会,监事任期与理事任期相同,期满可以连任监事会3名监事组成。监事会设监事长1名,由监事会推举产生,其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连任不超过两届

本会接受并支持委派监事的监督指导。

第四十三条 监事的选举和罢免:

(一)由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

(二)监事的罢免依照其产生程序。

第四十四条 会负责人、理事、常务理事和财务管理人员不得兼任监事。

四十五 监事行使以下职权:

(一)列席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会议,对决议事项提出质询或建议;

(二)对理事、常务理事、负责人执行本会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严重违反本会章程或者会员代表大会决议的人员提出罢免建议;

)检查本会财务报告,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监事会的工作提出提案

)对负责人、理事、常务理事、财务管理人员损害本会利益的行为,要求其及时予以纠正

)向省委社会工作部、行业管理部门、登记管理机关以及税务、会计主管部门反映本会工作中存在的问题;

)决定其他应由监事会审议的事

监事会每6个月至少召开1次会议。监事会会议须有2/3以上监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监事1/2以上通过方为有效。

第四十 监事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本章程,忠实、勤勉履行职责。

第四十 监事会可以对本会开展活动情况进行调查;必要时,可以聘请会计师事务所等协助其工作。监事会行使职权所必需的费用,由本会承担。

 

第六节 分支机构

第四十八条  本会可以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在本会的宗旨和业务范围内,按照确有工作需要且与本会管理能力相适应的原则设立分支机构。本会的分支机构依据会员组成特点、业务范围的划分等设立。本会的分支机构是本会的组成部分,不具有法人资格,不得另行制订章程,不得发放任何形式的登记证书,按照本章程规定的宗旨和业务范围,在本会授权的范围内开展活动,法律责任由本会承担。

本会将分支机构设立、变更、终止等信息及时向社会公开。

四十九 本会不设立地域性分支机构,不在分支机构下再设立新的分支机构。

第五十条 本会依法设立的分支机构名称应当以“分会”、“专业委员会”等准确体现其性质和业务领域的字样结束。分支机构名称,除冠以本会名称外,不得以法人组织名称命名。

本会内部设立的办事机构名称,应当以“部”、“室”等字样结束,除冠以本会名称外,不得以法人组织名称命名,且区别于分支机构名称。

第五十一条 分支机构负责人的最高任职年龄一般不超过60周岁,连任不超过2届。

第五十 分支机构的财务纳入本会法定账户统一管理,全部收支纳入本会财务统一核算。

第五十 本会在年度工作报告中将分支机构有关情况报送登记管理机关。同时,将有关信息及时向社会公开,自觉接受社会监督。

第七节 内部管理制度和矛盾解决机制 

第五十四条 本会建立各项内部管理制度,完善相关管理规程。建立《会员管理办法》、《会费管理办法》、《财务管理制度》、《分支机构管理办法》、《分支机构财务管理办法》、《内部矛盾解决办法》等相关制度和文件。

第五十五条 本会建立健全印章、档案、文件等内部管理制度,并将以上物品和资料妥善保管于本会住所,任何单位、个人不得非法侵占。管理人员调动工作或者离职时,应当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五十六条 本会证书、印章遗失时,经理事会2/3以上理事表决通过,在公开发行的报刊上刊登遗失声明,按规定申请重新制发或刻制。如被个人非法侵占,应通过法律途径要求返还。

第五十七条 本会建立民主协商和内部矛盾解决机制。如发生内部矛盾不能经过协商解决的,可以通过调解、诉讼等途径依法解决。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五十八 本会收入来源:

(一)会费;

(二)捐赠;

(三)政府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提供服务的收入;

(五)开展政府所委托工作的服务收入;

(六)利息;

(七)其他合法收入。

五十九 本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本会经批准开展表彰等活动,不收取任何费用。

六十 本会的收入除用于与本会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外,全部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

六十一 本会执行《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六十二  本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六十三  本会的资产管理执行国家规定的资产、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六十四  本会重大资产配置、处置须经过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审议。

第六十五条 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决议违反法律、法规或本章程规定,致使本会遭受损失的,参与审议的理事(常务理事)应当承担责任。但经证明在表决时反对并记载于会议记录的,该理事(常务理事)可免除责任。

第六十六条 本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财务审计。

六十七  本会的全部资产及其增值为本会所有,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也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六章 信息公开与信用承诺

第六十八条 本会依据有关法规政策,履行信息公开义务,建立信息公开制度,及时向会员公开负责人名单、年度工作报告以及经理事会研究认为有必要公开的其他信息,及时向社会公开登记事项、章程、组织机构、承接政府委托事项、可提供服务事项及运行情况等信息。

第六十九条 本会建立新闻发言人制度,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通过,任命或指定1名负责人作为新闻发言人,就本组织的重要活动、重大事件或热点问题,通过定期或不定期举行新闻发布会、吹风会、接受采访等形式主动回应社会关切。新闻发布内容应由本会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审定,确保正确的舆论导向。

第七十条 本会建立年度报告制度,年度报告内容及时向社会公开,接受公众监督。

第七十一条 本会重点围绕服务内容、服务方式、服务对象和收费标准等建立信用承诺制度,并向社会公开信用承诺内容。

第七章 党建工作

第七十二条 本会按照《中国共产党章程》等党内法规规定,经上级党组织批准,单独建立党支部。

第七十三条 本会主要负责人或主持日常工作的负责人是党员的,优先推荐担任党组织书记,上述不是党员的优先从管理层中的党员推荐。

本会党组织具备换届条件的,与本会理事会同步换届。

第七十四条 本会党组织发挥政治核心作用,引导和监督本会依法执业、诚信从业,教育引导会员增强政治认同、主动接受党的领导,引导和支持本会有序参加社会治理、提供公共服务、承担社会责任。

第七十五条 本会党组织按照党章规定,履行社会组织党组织基本职责,包括宣传和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教育管理党员,引领服务群众,推动事业发展。

第七十六条 本会党组织负责人应参加或列席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等有关会议,落实党组织参与社会组织重大问题决策有关要求,对本会重要事项决策、重要业务活动、大额经费开支、接收大额捐赠、开展涉外活动等提出意见建议。

第七十七条 本会为党组织开展活动、做好工作提供必要的场地、人员和经费等支持,将党建工作经费纳入管理费用列支,支持党组织建设活动阵地。本会支持建立工会、共青团、妇联等群团组织,做好联系职工群众等工作。

第八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七十八 对本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七十九 修改后的章程须在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30日内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并自核准后30日内向社会公开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八十 本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八十一 本会终止前,须在行业管理部门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指导下依法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八十二 本会清算后的剩余财产,在登记管理机关和相关部门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十三条 本会经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附 则

八十四 本章程经20266月29日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八十五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于本会理事会。

八十六 本章程自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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