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
当前时间:

当前位置:首页 > 协会介绍

山西省医师协会学术会议管理办法

时间:2021-01-20 16:20:33 网站编辑: 浏览量:2414

山西省医师协会学术会议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山西省医师协会(以下简称协会)学术会议管理,根据国家有关部门相关规定和《山西省医师协会章程》,结合工作实际,对《山西省医师协会会议管理办法》进行修订,形成本办法。

第二条 协会学术会议(以下简称学术会议)是指协会、协会分支机构在《山西省医师协会章程》业务范围内组织的相关学术方面的会议、培训、论坛、活动等。

第三条 学术会议应执行国家政策,遵循协会章程,把相关医学领域的新理论、新知识、新技术、新方法以适宜的方式及时传播给相应的专业技术人员。

第四条 学术会议应遵守法律和国家有关规定,规范管理,注重效果,降低成本。

第五条 学术会议分为国际、全国、省内一类、二类四种。

(一)国际学术会议是协会、协会分支机构承办的国际性学术会议或与他国共同组织的学术会议。

(二)全国学术会议是协会、协会分支机构承办或协办的全国性的学术会议,包括承办一个或几个大区的学术会议。

(三)省内一类学术会议包括:协会分支机构年会,名称为“年度+山西省医师协会+分支机构名称+年会”;由协会、协会分支机构举办的其他全省性学术活动;多个协会分支机构联合举办或与其他社会组织联合举办的学术活动。

(四)省内二类学术会议包括:省内一类学术会议以外的其他学术会议;协会分支机构专业学组、中青年委员会承办的学术活动,名称为“山西省医师协会+分支机构名称+专业学组或中青年委员会名称+活动主题+会议形式。

第六条 协会确定的项目可委托分支机构承办,或分支机构自愿申请承办。符合继续医学教育管理政策要求的可按照继续医学教育有关规定申报继续医学教育项目,按其规定领取学分。

第七条 每年12月底前协会印发下年度学术会议工作计划。该计划是年度内分支机构申办学术活动的依据。

第八条 分支机构按计划举办学术会议时,应在会议前20个工作日向协会报请示,并提供协会分支机构学术会议审批表、年度计划一览表、会议预算、日程、通知(代拟稿)、招商函(代拟稿)。在计划以外召开的学术会议,应再提前20个工作日请示。

第九条 经协会审核、批准后,按照协会发文程序印制会议通知、招商函,并签订合作协议等。

第十条 有合作意向的企业与分会谈判,草拟合作协议,报协会审核后,会长或会长委托分管副会长在协议上签字。

第十一条 举办国际会议应将拟邀请的外籍专家个人信息,参会活动内容等提前10个工作日向协会报备。

第十二条 协会领导参加学术会议开幕式。分支机构需提前10个工作日向协会报送书面请示,并附日程、开幕式议程、所邀请专家情况等。

第十三条 未经批准不得以协会或协会分支机构名义召开会议。

第十四条 分支机构专业学组、中青年委员会开展活动时,一般以其所属分支机构名义请示。

第十五条 举办学术会议可根据需要选择若干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作为会议承办单位、协办单位。

第十六条 举办学术会议应规范会务管理。大型学术会议应设主席、组织工作委员会、学术工作委员会和秘书处。一般性学术会议结合实际情况酌情办理。

第十七条 学术会议主席全面负责会议的组织工作,并承担会议直接领导责任。组织工作委员会主要负责参会人员的组织、企业合作、社会活动安排。学术工作委员会主要负责会议主题、会议内容、学术日程等安排。秘书处负责各项会务工作。

第十八条 举办学术会议,主题应当鲜明,内容应有针对性,专家应有影响力,会风应当严谨,会场应当庄重,逐步树立学术会议品牌。

第十九条 举办学术会议应当建立学术会议评价标准和评估办法,可利用网络平台收集参会人员意见反馈。

第二十条 组织继续教育、培训等活动申领各类证书时,需附会议通知复印件、领证人员名单、签到簿复印件。

第二十一条  学术会议结束后10个工作日内,向协会报送学术会议报告归档,30个工作日内完成财务结算工作。

第二十二条 学术会议在协会指导下进行。协会负责对学术会议进行监督和检查,根据需要可派员参与筹备。

    第二十三条 学术会议经费收支执行《山西省医师协会二级分支机构财务管理办法》,严格控制会议成本,严格执行预决算审批制度。

第二十四条 会议招商选定的合作方与协会签订协议后其合作经费纳入协会财务统一管理。所有经费不得委托其他组织代收代支。如确有必要委托会议公司办会的分支机构,应由协会组织招标,不得任意指定会议公司,不得将会议经费由会议公司代收代支,设立账外账。

第二十五条 学术会议结束后10个工作日内,分支机构应规范整理会议材料报协会存档。

第二十六条 学术会议材料包括:会议筹备资料、会议报批文件、会议通知、委托函及协议、供应商协议、企业合作方案协议、会议预决算、会议总结、会议照片、签到簿、资料汇编、代表名录、会后反馈资料等。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由山西省医师协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原《山西省医师协会会议管理办法》即行废止。

 


日期:2021-01-20 16:20:3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