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医师协会分支机构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省医师协会分支机构管理,根据《山西省医师协会章程》,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 省医师协会分支机构的组织建设、日常工作和活动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省医师协会分支机构是按照省医师协会章程和本管理办法成立的省医师协会下设机构,非独立法人,在省医师协会领导下开展工作。
第四条 省医师协会分支机构名称为:“山西省医师协会”+“专业名称”+“医师分会”。涉及多学科的称为“山西省医师协会”+“专业名称”+“专业委员会”。
省医师协会分支机构对外活动应当使用全称。分支机构组成人员称谓:会长(主任委员,简称主委)、副会长(副主任委员,简称副主委)、常务委员、委员、会员代表。
第五条 分支机构不另设章程,依据《山西省医师协会
章程》确定其业务范围,履行省医师协会章程中与其相关的职责。
第六条 省医师协会分支机构的业务范围。
(一)贯彻执行党的卫生政策,国家卫生法律法规、部门规章等规范性文件;
(二)吸收本专业医师成为会员,为会员提供服务,维护会员合法权益;
(三)开展本专业医师继续医学教育工作和对外交流合作等学术活动;
(四)加强道德教育,开展人文医学教育,强化自律管理;
(五)受托制定本专业医师执业标准和行为规范,规范执业行为;
(六)受托协助政府有关部门建立准入制度,审查、认证所属专业医师资质,建立本专业医师考核体系,参与定期考核工作;
(七)了解、掌握和反馈本专业医师队伍现状和诉求;
(八)支持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医师开展预防和医疗工作;
(九)开展卫生健康科普知识宣传工作;
(十)推荐和表彰优秀医师;
(十一)指导各市医师协会相关领域开展相关工作;
(十二)完成省医师协会交办的其他任务。
第七条 分支机构设立委员会、常务委员会负责其日常工作。分支机构根据各自工作任务和专业特点,制定本届工作规划,制定年度工作计划,组织实施本专业分支机构的自身建设,受理会员的建议和意见,编发工作总结、会议纪要、工作信息、大事记,向省医师协会报告工作。
第八条 分支机构坚持民主办会原则,实行会长(主委)领导下的分工负责制,对于组织建设、年度计划、经费筹集和使用等重大事项应经过分支机构常务委员会研究决定,并报告省医师协会。
第二章 成 立
第九条 成立分支机构应当具备的条件:
(一)本专业已经形成相对独立的学科(专业)体系,与省医师协会其他分支机构不存在交叉重复,原则上应与中国医师协会分支机构相对应,可参照中华医学会的分支机构设置;
(二)本专业已经形成覆盖全省本学科(专业)的医师队伍,并有学术造诣较深的学科带头人、科技骨干和一批热心协会工作的医师队伍;
(三)具备独立开展本专业省内外学术活动的能力。
第十条 设置分支机构专业的依据是国家卫生健康委《医疗机构诊疗科目》的一级科目和二级科目。
依据二级科目设置的分支机构的副会长(副主委)、常务委员、委员可在相关的以一级科目为依据设置的分支机构交叉任职。
确因工作需要,需在一级科目、二级科目以外设置分支机构的,其主要业务范围不得与其他分支机构重叠。对于业务范围有部分交叉的应当与相关分支机构负责人沟通,可吸收其有关人员在其分支机构兼职。
第十一条 成立分支机构申请人所在医院等单位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该单位本专业整体水平应当在全省领先;
(二)该单位重视省医师协会分支机构工作,自愿支持本专业分支机构的建设和发展。
(三)该单位应为省医师协会单位会员。
第十二条 成立分支机构申请人应当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一)应为省医师协会理事;
(二)本专业正高级专业技术职称;
(三)为所在单位本专业学科带头人,一般应担任本单位本专业现任科室负责人或单位负责人;
(四)在本省本专业领域具有较高学术地位、知名度和
行业影响力;
(五)熟悉本专业医师状况,有能力完成分支机构工作任务,提高本专业医师的学术水平和道德水平;
(六)热心本专业分支机构工作,热心发展会员,热心
为广大医师服务;
(七)年龄不超过 57 周岁;
(八)所在单位同意其为申请人的书面意见;
(九)为发起人之一,其他发起人支持其为申请人。
第十三条 所有发起人应当具有本专业正高级职称,应为省级医院和其他三甲医院等单位本专业现任科室负责人或单位负责人。
第十四条 成立分支机构的申请程序。
(一)申请人向省医师协会报关于成立省医师协会某分支机构的请示。
请示包含本专业在国内外发展现状和趋势,我省状况、存在问题和对策;成立本分支机构的目的;成立本分支机构的必要性、可行性;本分支机构的业务范围、工作任务;发起人简历、学术成果。
(二)经审核符合要求的提交省医师协会会长办公会研究,具备条件的,提交山西省医师协会理事会表决决定。
(三)理事会做出决定后,省医师协会向申请人下达批复。同意成立的,应当在1年内完成组建工作。
第十五条 成立分支机构的筹备工作在省医师协会领导下进行。
由省医师协会领导、会员部负责人与发起人共同组成筹备组(一般 5-7 人),拟定组建方案,发展会员,拟定候选委员、常务委员、副会长(副主委)、会长(主委)、总干事人选,召开全体委员会。
筹备组组长向省医师协会报告筹备情况,经研究同意后,省医师协会印发会议通知。
第十六条 召开分支机构全体委员会会议,宣读成立分支机构的批复;拟任会长(主委)所在单位负责人致词;听取筹备组报告筹备工作情况;通过选举办法;顺序选举产生分支机构委员、常务委员、副会长(副主委)、会长(主委)、总干事;颁发证书;当选会长(主委)表态发言;省医师协会领导讲话。采用等额、无记名投票方式选举。会议由省医师协会主持。由于客观原因召开会议有困难的可召开通讯会议进行。
召开分支机构委员会会议应当有三分之二以上的委员出席。
第十七条 在本专业领域发展会员,填写省医师协会会员申请登记表。
会员应具有良好的医术和医德;应在综合医院、专科医院等单位本专业一线医师中产生,可吸收与分支机构业务范围相关的其他专业人员,可吸收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医务人员;本周期医师定期考核合格;热心省医师协会工作。
第十八条 委员候选人一般应具有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应在本行业从事临床、管理、教学、科研等工作,具有较高的医德和医术水平,本单位现任本专业有关科室负责人以上职务者优先;在本辖区具有一定的代表性和影响力;具有良好的组织能力,能团结广大医务人员开展工作;年龄一般不超过57岁。
拟定委员分布方案,委员由各市医师协会和省卫生健康委直属单位根据筹备组推荐的条件和数量推选,也可由筹备组拟定委员候选人,由各市医师协会和省卫生健康委直属单位进行审核。
推荐委员候选人应注重个人条件,也应兼顾市、县平衡。委员会人数依据全省本专业医师数量设定,分支机构委员会一般不超过100人。
委员会应在全体委员会议上选举产生,获得超过半数以上选票的当选。
第十九条 常务委员会组成人数原则上不超过委员总数 的 1/3。
常务委员候选人一般应具有高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在本地、本单位、本专业应有较大影响力。在中国医师协会、中华医学会等机构相应分支机构中担任职务的会员优先推荐为常务委员候选人。
常务委员在全体委员会上选举产生,获得超过半数以上选票的当选。
第二十条 会长(主委)候选人一般是成立分支机构的申请人。
拟任会长(主委)满 57 周岁的或连任的应拟定候任会长(主委),候任会长(主委)应为副会长(副主委)。
副会长(副主委)应当在省内具有一定的学术地位和影响力,一般不超过10人。
会长(主委)、副会长(副主委)在全体委员会选举产生,获得超过半数以上选票的当选。
第二十一条 如果两人或两人以上得票相等,难以确定当选者,或者得半数以上选票者未达到当选人数时,应重新投票,直至确定最后当选者。
第二十二条 分支机构委员会设总干事 1名,一般在常务委员中产生。总干事在会长(主委)领导下负责分支机构日常事务。
总干事在全体委员会选举产生,获得超过半数以上选票的当选。
分支机构设副总干事1-2名,由会长(主委)提名,经常务委员会通过后报省医师协会备案。
分支机构根据需要可聘名誉会长(主委)。名誉会长(主委)一般为卸任会长(主委),任期一届,不担任常务委员和委员。
第二十三条 省医师协会向当选的会长(主委)、副会长(副主委)、常务委员、委员、总干事颁发证书,向名誉会长(主委)、副总干事颁发聘书,在省医师协会门户网站公布,并通知其所在单位和市医师协会。
第三章 换 届
第二十四条 分支机构每届任期三年。根据工作需要可提前或推后换届。届满因故不能按时换届时,分支机构应于届满前6个月向省医师协会请示延期换届,由会长办公会批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一年。
第二十五条 换届时委员更新比例原则上不少于总数的三分之一。
第二十六条 换届工作在省医师协会领导下进行。在分支机构任期届满前6个月,由省医师协会发换届通知。省医师协会负责人、会员部负责人、分支机构会长(主委)、副会长(副主委)、及部分常务委员组成筹备组,拟定筹备方案。
筹备方案包括:提出新一届委员规模及委员推荐意见;提出委员留任与增补条件,提出委员、常务委员、副会长(副主委)、会长(主委)候选人产生办法;选举办法;换届会议议程;名誉会长(主委)等。
第二十七条 本届常务委员会根据筹备组推荐意见,在充分酝酿的基础上,提出新一届委员会委员的推荐方案,包括委员人数、名额分配及其比例。
第二十八条 根据筹备组的推荐方案,由省医师协会通知有关单位会员、各市医师协会推选委员人选。筹备组有合适人选时,由省医师协会征求有关单位和市医师协会意见。
第二十九条 筹备组审议确定新一届委员名单,推荐新一届常务委员以上人员名单。拟任常务委员须担任过一届分支机构委员,拟任会长(主委)须担任过一届常务委员以上职务。根据筹备组推荐的新一届委员、常务委员、副会长(副主委)、会长(主委)候选人名单,提交省医师协会会长办公会确定,提交新一届委员会等额选举。
第三十条 新一届委员会人选条件及程序参照第二章有关条款进行。新增委员年龄一般不超过 55 岁,45 岁以下的委员应占一定比例。
第四章 分支机构专业学组和中青年委员会
第三十一条 分支机构根据需要设置专业学组和中青年委员会,其名称为:山西省医师协会+分支机构名称+专业名称+学组,山西省医师协会+分支机构名称+中青年委员会。专业学组可按亚专业设置,也可按地级市设置。
第三十二条 专业学组是分支机构的内部组织,在分支
机构领导下工作,开展活动由分支机构报省医师协会批准,按照协会相关规定办理。
第三十三条 新建专业学组,由分支机构常务委员会通
过后报请省医师协会批准成立。分支机构推荐专业学组候选委员(25-51人)、常务委员(委员数的1/3)、副主任委员(3-6 人)、主任委员(1 人)、秘书(1 人)、副秘书1-2人,报省医师协会备案。
应当召开专业学组全体委员会成立,由分支机构组织,省医师协会派员监督、指导。秘书、副秘书由当选主任委员聘任并向省医师协会备案。其余参照第二章有关条款进行。
第三十四条 专业学组每届任期三年。专业学组换届工作参照前一条规定和第三章分支机构换届规定进行。
第三十五条 中青年委员会工作比照专业学组的规定进
行,年龄一般不超过 50 周岁。
第五章 分支机构管理
第三十六条 在部分分支机构试行现任会长(主委)、候任会长(主委)和前任会长(主委)“三长”工作机制。现任会长(主委)主持分支机构工作,候任会长(主委)和其他副会长(副主委)分工负责,协助会长(主委)工作,前任会长(主委)支持现任会长(主委)工作。前任会长(主委)应当是本届分支机构的常务委员、委员。现任会长(主委)、候任会长(主委)、前任会长(主委)均任期一届。
会长(主委)和候任会长(主委)为下一届分支机构的委员、常务委员,一般情况下,现任会长(主委)为下一届前任会长(主委),候任会长(主委)为下一届会长(主委)。当选现任会长(主委)时年龄不超过57周岁,当选候任会长(主委)时年龄不超过54周岁。不得同时兼任前任会长(主委)和名誉会长(主委)。
第三十七条 分支机构每年应当召开年会、常务委员会、委员会一次,应当组织多种形式的学术活动。
第三十八条 分支机构在届满前一个月,须将学术档案、工作文档、数据库、系统账号等上交省医师协会,待新一届委员会成立后,由省医师协会交给新一届委员会。
第三十九条 分支机构开展活动应当报请省医师协会批准,由省医师协会印发会议通知等有关公文。未经批准不得以省医师协会、分支机构名义对外开展工作。
第四十条 分支机构不得开设账户,其财务收支执行省医师协会分支机构财务管理办法。
第四十一条 会长(主委)可连任,但一般不超过两届,试行“三长”工作机制的除外。会长(主委)一般不得兼任省医师协会其他分支机构负责人。
第四十二条 会长(主委)在任期内因故不能主持工作一年以内的,由候任会长(主委)主持工作并向省医师协会备案,没有候任会长(主委)的由会长(主委)推荐一名副会长(副主委)主持工作,会长(主委)没有推荐的由省医师协会指定一名副会长(副主委)主持工作。会长(主委)超过一年不能主持工作的提前换届。
第四十三条 确因工作需要,在控制总人数的前提下可增补委员、常务委员、副会长(副主委),由分支机构提出增补理由和人员名单,报省医师协会会长办公会批准后,召开常务委员会或全体委员会选举。
第四十四条 分支机构建立委员退出机制,在任期内不积极参加分支机构的活动,不能完成省医师协会及分支机构交办的工作,不按时缴纳会费,无法履行委员应尽的义务,经过分支机构常务委员会或会长(主委)会讨论通过,报省医师协会备案。
第四十五条 分支机构任职人员因个人原因不能继续任职的可申请辞去职务,由分支机构负责人签注意见后在省医师协会备案。
第四十六条 分支机构应对其组织开展的各种学术活动资料、会议总结或纪要等进行认真收集、整理,妥善保管。
第四十七条 分支机构的经费、财务收支等由省医师协会统一管理,执行省医师协会财务制度,履行财务手续。
第四十八条 分支机构换届后,应及时移交档案等,通报经费情况。
第六章 分支机构责任
第四十九条 分支机构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省医师协会责令纠正,通报批评,约谈分支机构负责人,直至终止其分支机构职务。
(一)未经批准以省医师协会或分支机构名义举办活动的;
(二)不开展分支机构活动超过一年以上的;
(三)不按期换届的;
(四)违规使用、套用、盗用省医师协会印章的;
(五)其他违反《山西省医师省医师协会章程》和省医师协会有关规定应当惩戒的行为。
第五十条 委员凡两次不参加分支机构的会议活动,给予通报批评,连续三次缺席分支机构举办的会议、活动的,经分支机构常务委员会讨论通过,作自动离职处理,报省医师协会备案。
第五十一条 分支机构开展的活动有悖于党的政治纪律和国家法律的,属于伪科学、带有迷信色彩的,出于商业目的的,由省医师协会调查属实,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向其本人所在单位提出处分建议,涉嫌违法的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五十二条 对于长期不开展工作,或严重违反法律法规,严重违反山西省医师协会章程的分支机构,经省医师协会调查属实后,提交省医师协会理事会批准注销。
第七章 附 则
第五十三条 本办法由山西省医师协会负责解释。
第五十四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原《山西省医师协会分支机构管理办法》即行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