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山西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山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山西监管局
晋卫医发[2015]24号
转发国家卫生计生委等五部门关于推进和规范
医师多点执业的若干意见的通知
各市卫生计生委(卫生局)、发改委、人社局、委直委管医疗机构:
为落实我委《关于推进优质资源下沉的指导意见》(晋卫[2014]29号)文件,现将国家卫生计生委等五部门《关于推进和规范医师多点执业的若干意见》(国卫医发[2014]86号)(以下简称《意见》)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省实际提出以下意见,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在全省范围内开展医师多点执业工作,各市可结合本市具体情况出台实施细则,条件成熟的市可以探索实行区域注册。
二、凡符合《意见》中规定“医师多点执业的资格条件”的执业医师,可在全省范围内多个执业地点执业。
三、各级各类医疗机构应当支持医师多点执业并建立书面报备制度。拟多点执业的医师向第一执业地点医疗机构书面报备后,到拟多点执业医疗机构的卫生计生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备案审批注册(具体流程见附件)。
四、原《山西省卫生厅关于开展医师多点执业试点工作的通知》(晋卫医政[2012]85号)自本文印发之日起停止执行。
五、省有关部门将根据国家要求和我省实际制定配套实施方案。各市在推动医师多点执业过程中的重要情况和问题,请及时向省卫生计生委和相关部门报告。
联系人:医政医管处 魏来
联系电话:0351-3580405
附件:山西省医师多点执业申办流程
山西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山西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山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山西监管局
2015年7月2日
(信息公开形式:主动公开)
附件
山西省医师多点执业申办流程
一、拟申请多点执业的医师,向新增执业地点医疗机构的卫生计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办理,并提交下列材料:
(一)山西省医师多点执业注册申请审核表(见附表);
(二)申请人身份证复印件;
(三)申请人的《医师资格证书》、《医师执业证书》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证书》原件及复印件;
(四)申请人有效的医师定期考核合格证明;
(五)给第一执业地点医疗机构报备的书面材料;
(六)新增执业地点医疗机构《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副本复印件;
(七)申请人与亲增执业地点医疗机构之间的书面协议,协议需包括:
1.多点执业医师的执业类别、执业范围;
2.多点执业医师在新增执业地点医疗机构执业过程中,发生医疗事故或民事纠纷时医师和医疗机构承担的责任;
3.双方达成的其他合法事项。
以上材料需一式两份。
二、拟申请注销多点执业的医师,向新增执业地点医疗机构的卫生计生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办理,并提交下列材料:
(一)山西省医师注销多点执业申请表(见附表);
(二)申请人身份证复印件;
(三)申请人的《医师资格证书》、《医师执业证书》原件及复印件。
三、医师变更执业类别、执业范围,以及变更第一执业地点医疗机构的,应当按照《医师执业注册暂行办法》的规定办理,变更后其多点执业注册同时失效。变更后需要继续开展多点执业的,医师应当按照规定重新申请多点执业。
四、负责新增执业地点医师注册的卫生计生行政部门按照医师多点执业注册北京模式执行注册手续,如同意医师增加执业地点,应当录入医师联网注册及考核管理系统,并在其《山西省医师多点执业申请表》签署意见、加盖公章,在其《医师执业证书》“变更注册记录”栏目增加执业地点信息并盖章。